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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企业带来的效益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企业带来的效益
一、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财政支持:
1.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2.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3.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和高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入。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3亿元开展一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范。
4.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5.国家不定期会推出很多企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项目,都是需要在获得了高新企业资格的基础上,才能申报的。
三、金融支持:
1.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在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 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2.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拔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3.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四、土地房产:
1.2008-2020年,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