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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惠政策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惠政策
什么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一般指“守合同重信用”网商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是我国政府对企业信用的一种综合评价活动。
为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已有20余年。“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是政府对企业信用的一种综合评价活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可获得包括工商局、税务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以及财政、社保、银行、海关等17个政府部门共50余项优惠政策的扶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惠扶持措施》
(一)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窗口绿色通道服务;
(二)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实行年检免实质性审查的优惠服务;
(三)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作为创建驰名、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提供辅导服务;将是否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著名商标认定的参考指标;
(四)协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推行“订单合同”等新型交易合同,协助企业以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融资。
(五)鼓励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和分支机构,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优先办理政策倾斜;
(六)连续五年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申请冠省名的注册资金要求可降低为五百万元人民币。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企业申报条件及工作流程
工商总局公示“守重”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资格,总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两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两年。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详见附件)。
企业所在地区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申报总局公示的企业,除须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外,还应当是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公示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区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未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按前款规定的企业申报条件办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应参照上述规定,申报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应当是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公示的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审核工作流程
申报企业应向住所地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报资格审核后,登录工商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如实填报“守重”企业申报表,并下载打印“守重”企业申报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再根据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结果,在软件系统中向总局报送,并以公函向总局报送当期全部“守重”企业名单。
对于在上一期已被总局公示并申报继续参加总局公示的企业,在其完成软件系统中的填报后,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资格审核未发现问题的,可不再对其填报信息进行测评,在软件系统中直接向总局报送。已连续公示三期的企业继续申报参加总局公示的,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办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的确定
工商总局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存量、当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公示企业数量,根据各地报送企业在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中的测评结果,确定最终公示名单。